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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新 | 陈利浩:财富“用途分类”初探
发布:2023-02-08 15:17:16 发布人:浙江商会

二十大报告首次提出“规范财富积累机制”。2月7日,《财新网》刊发我会陈利浩会长文章,他认为,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共同富裕的本质要求下,财富积累后的“所用”比“所有”更重要,应考虑财富投入社会再生产的效用,使其尽可能造福全体社会成员,实现“先富带动后富”。他建议:对财富区分“个人用途”和“社会用途”;对不同用途的财富采用差别税率;由财富所有者自由选择和调整财富的用途;对财富所有者、市场主体增加按“所用”的评价标准;对基尼系数、贫富差距增加按社会用途的计算口径等。进而激励更多财富用于社会、做大蛋糕,更好量化、评价企业家等人士和市场主体的社会贡献度,更加客观地反映真正的贫富差距,夯实共同富裕的基础。


财富“用途分类”初探


专栏作家 | 陈利浩 九三学社中央促创工委副主任、广东省政协研究咨询委员会委员 


中共二十大首次提出“规范财富积累机制”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,特别是财富积累机制,既无本本可依,也无先例可循,迫切需要锚定中国式现代化的特征和目标,创新思维,创设制度,创建氛围,创造价值。
习近平总书记在参观被誉为中国“近代第一实业家”的张謇生平展陈时指出:“张謇在兴办实业的同时,积极兴办教育和社会公益事业,造福乡梓,帮助群众,影响深远,是中国民营企业家的先贤和楷模。”秉承“皮骨心血,当为世界牺牲,不能复为子孙牛马”的初衷,张謇不为个人积财,不为子孙谋利,在“实业救国”、创办多家企业的同时,对自己极为吝啬,日常生活的俭朴令人难以想象。他儿子回忆:“父亲常说,应该用的,为人用的,一千一万都得不眨眼顺手就用;自用的、消耗的,连一个钱都得想想,都得节省。”
一个健康的社会,应该鼓励越来越多的企业家、富裕人士以张謇等先贤为楷模,个人生活“适度”,兴办实业“大度”,奉献社会“慷慨”。假设某公司有“甲投资”和“乙消费”两个股东,年终分红时分给“甲投资”3000万元,他都投资了初创企业;分给“乙消费”1000万元,他都消费花完了。按理说,社会更应该提倡、鼓励“甲投资”的行为,但现实情形却不尽一致:
论税负,不论后续用于投资还是用于消费,自然人所得的税率没有任何区分,“甲投资”并未被鼓励;
论共同富裕的取向,“限高扩中提低”的目标下,“甲投资”是被“限”的对象,而“乙消费”则不是;
论“贫富差距”的计算,“甲投资”会成为“富”的标杆,其他社会成员会更多比较自己和“甲投资”财富的差距,而少去和“乙消费”比;
论“仇富”的对象,也自然是“甲投资”,轮不到“乙消费”。
可见,现行的政策、机制、评价、氛围,着重于财富积累时的“所有”,还未关注到财富积累后的“所用”。
财富由社会生产所创造,创造出来、积累之后的财富一定会以不同的形式再投入社会生产,对生产、分配、财富的再次形成和积累产生重大影响。“所有”后投入“所用”、“所用”后产生新的“所有”,财富的形成、分配、积累、再投入社会生产是一个动态循环的过程。因此,“财富积累机制”不能只局限在积累角度、分配环节,应该结合财富分配、积累后的用途,考虑财富投入社会再生产的程度和效应。
如果说,从个人的角度,财富已经是“非你之所有,只属你所用”、“所用”远比“所有”重要,那么,从社会的角度,更应该“不究所有,但求所用”。财富为哪些社会成员所用,应该比财富在名义上归谁所有更为重要。社会化生产所创造的财富,既要保证所有权、产权的明确,又要使其尽可能造福全体社会成员,在保证机会公平、过程公平的前提下达到结果的相对公平,就要让财富所有者在取之有道地“以身发财”之后“以财发身”,在保证自身合法所有、足够所用的前提下,尽可能多地让财富为更多的社会成员创造机会,把拥有的财富越来越多地投入再生产,在实现财富价值增长的同时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、向社会输入更多的动力,达至“独善其身”和“兼济天下”。这种“先富带动后富、一起奔赴更富”的双赢式的共同富裕,应该成为理论导向、信念指引、价值追求,但更需要制度的顶层设计。
中国改革开放关键节点的创新思路,大多是通过在名义归属上把有关权利适当分离、从而实现希望达到的改革效果。改革初期对国企的“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”,作为国企改革的创新制度设计发挥了破冰的作用。农村土地从“集体所有”到“所有权和承包权分置”、到“所有权、承包权、经营权分置”的三部曲,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的改革智慧。要让更一般意义上的财富发挥最大限度的社会效用,同样应通过创新的制度设计来适当区分“所有”和“所用”,让名义上属于个人所有的财富为更多的社会成员所用,思路包括:对财富区分“个人用途”和“社会用途”;对个人用途和社会用途的财富采用差别税率;由财富所有者自由选择和调整财富的用途;对财富所有者、市场主体增加按“所用”的评价标准;对基尼系数、贫富差距增加按社会用途的计算口径;等等。主要举措如下:
一、把财富的用途按“社会用途”和“个人用途”加以区分。“社会用途”包括但不限于兴办实业,投资公司,兴办各类社会服务事业等。“个人用途”包括但不限于为个人和家庭的消费,向亲友的捐赠,由家庭成员或他人的继承,境外投资等。
需要说明:这种区分针对的是“第一次分配”环节积累的财富,而不是“第三次分配”环节的慈善公益捐赠。
二、修订所得税法规,对于所得的“社会用途”部分,适用于相对较低的税率;对于所得的“个人用途”部分,适用于相对较高的税率。
三、对于境内自然人拥有的有限公司股权、合伙企业份额等,由该人士确定该股权(份额)后续的所得中“社会用途”和“个人用途”的比例。比例完全由该人士自由确定,也可以全部为“个人用途”、或全部为“社会用途”。
这个环节的分类,属于对“预期实现财富”的分类。同一个公司的不同自然人股东可以自愿确定不同的分类比例,如股东“甲投资”可以确定80%的股权为社会用途,而股东“乙消费”可以确定全部股权都为个人用途。
四、如果公司的股东不是自然人,而是企业法人、基金等,就没有明确的“拥有者”进行上述的确定,所以需要穿透到最终的所有人如国资机构、境内自然人、境外自然人或法人等,把“企业所得”穿透为“最终股东所得”。类似于把现行对有限合伙企业计算所得的方法推及到所有市场主体,同时对税率进行相应的调整。
在传统信息条件下,如果公司的股东是企业法人、基金等“中间环节”,追踪到最终所有人的成本和难度太高,而现代信息技术和数据资源已经具备了确定公司最终所有人的条件,措施可行。
五、对于境内自然人的其他所得(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权以外的投资收益、资产转让所得等),由所有人确定其中“社会用途”和“个人用途”的份额。份额完全由所有人自由确定,也可以全部为“个人用途”、或全部为“社会用途”。
这个环节的分类,属于对“已经实现财富”的分类。
六、财富所有人可以按照个人意愿对财富用途进行调整。对于“已经实现财富”,调整用途、把社会用途改为个人用途时应补税,把个人用途改为社会用途可退税。对于“预期实现财富”,调整用途后只需相应调整征收税率。把个人用途、社会用途用于公益慈善捐赠时,沿用现有的规定。
七、对于“社会用途”部分(包括“预期实现财富”如公司股权和“已经实现财富”如投资所得),应采用专用账户、信息技术等形式进行有效、严格的监管或跟踪,以防止用于个人用途。
八、增加对市场主体资本的“用途分类”。例如,某一中外合资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有1亿元实收资本,分别为:国有资本3000万元,外商出资1000万元,境内自然人出资、承诺社会用途5000万元,境内自然人出资、但属于个人用途1000万元。则该公司的1亿元资本中,社会用途的股权比例达到了80%(国家出资的3000万元和境内自然人承诺社会用途的5000万元)。虽然其“所有”只有30%是“公有的”,其“所用”却有80%是“公用”的。
九、增加对某一自然人的财富的“用途分类”。例如,张三拥有财富3亿元,其中社会用途2.5亿元,个人用途5000万元。这样,虽然张三名义上有3亿元的个人财富,但实际用于个人用途的只有5000万元。对个人财富性质的评价有了新的维度。
十、基尼系数、贫富差距等的计算,可以在原有计算口径外增加一种按“个人用途”财富计算的口径。如对上述张三,按3亿元和5000万元两种口径分别计算,可以反映按财富“用途”分类前后的不同结果。
上述举措至少可以达到以下的效果:
充分发挥税收等政策的激励和导向作用。对不同的财富用途实行差别税率,可以激励企业家等人士把更多的财富用于社会用途,推动投资,扩大就业,构建生态,做大蛋糕,夯实共同富裕的基础。
企业家等人士的社会贡献度得到了量化。个人积累的财富中,有多少比例将产生、带动投资?“先富起来”的人士,到底为“带动后富”做了什么?都有了合法、自愿的机制来量化、记录、评价。个人财富中“社会用途”的比例越大、社会贡献度就越高。
丰富、完善了市场主体的评价机制。对市场主体,除了现有的“所有”制分类,增加了“所用”制分类:这个企业的资本,除了股东的“个人用途”,还有多少比例是确定为“社会用途”的?“社会用途”的比例越高,越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要求。
优化了计算贫富差距的方法。与“贫”相对的“富”,应该是用于个人用途的财富。用于社会用途的财富,不应该是“贫”的对立面,而应该是推动由“贫”致“富”的动力,越多越好。对基尼系数等增加了按“个人用途”的计算口径,就能更加客观地反映真正的贫富差距。
共同富裕有了更加明确的方向。财富的所有人是不是个人、某一个人的财富总额是不是偏高,已不是唯一的衡量标准。“社会用途”占财富总量的比例,才是更需要被关注和衡量的。越来越多的财富成为“社会用途”,相当于“分蛋糕”时得到较多的份额又以各种形式转化为更高效的“做蛋糕”的要素,使“做蛋糕”的速度越来越快、质量越来越高、效果越来越好。这和共同富裕的本质要求和根本方向是高度一致的。
对财富进行“用途分类”是一种全新的探索,对可能引发的质疑解释如下:
“财富分类”是否贬低了消费的积极作用?没有贬低。
虽然投资和消费都是GDP的组成部分,但是,投资更能带动技术的进步;投资对消费有“倍增效应”;投资增长及投资效率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大于消费。而且,市场主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和动力,投资能创造更多的市场主体,培育更多的企业家,从根本上推动经济发展。所以,从经济学意义上,“社会用途”的积极作用是确定的。
更进一步,富裕人士超出群体平均水平的“消费”属于“奢靡消费”,推动的是奢侈品的生产。在中国现在和今后相当一个历史时期,把有限的资源和生产能力更多地用于大众消费品的生产、而不是奢侈品的生产,对于缓解社会矛盾、缩小贫富差距、减少资源浪费、优化社会风气,都是十分必要的。所以,从社会学意义上,“社会用途”的积极作用也应被鼓励。
“财富分类”和产权保护有抵触吗?原理上没有。
“财富分类”并没有限制产权所有人的任何合法权利,只是由产权所有人按照不同的税负自愿对财富进行分类,而且可以按照产权所有人的意愿对这种分类后续进行调整。这种分类是引导式的、自愿的,而不是强制性的。所以,对财富的“用途分类”与产权保护并无抵触。
“财富分类”和慈善公益重复吗?没有重复。
“所得”属于“第一次分配”环节。从分配的原理上,本文所述的对财富的“分类”,实际上是在“第二次分配”(税收)政策的激励下,让所有者在“第一次分配”的环节确定“个人用途”和“社会用途”,对第一次分配结果的“所有”和“所用”加以区别,引导第一次分配的结果的“所用”部分更加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、推动共同富裕。
“财富分类”是否会造成税基缩小、税收减少?要精心设计、尽量避免。
由于把“企业所得”穿透到了“最终股东所得”,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就要分解、合并到最终股东的所得税;对“社会用途”和“个人用途”分设不同的税率,也需要加以精心平衡。因此,需要在精确测算的基础上,对合并企业所得税后的国有股东所得税率、外资股东所得税率,对自然人股东“社会用途”和“个人用途”的所得税率等进行精准设定,保证在充分发挥税收杠杆积极作用的前提下尽量不减少税收,并保留根据实施情况调整的空间。
“财富分类”是否存在税收漏洞?应采取切实措施防止。
对财富进行分类管理、从而享受优惠税率后,客观上确实存在着避税空间。因此,必须对分类后的“社会用途”财富严格管理,如专门账户监管、信息技术跟踪,并明确法律责任。让财富所有者选择“社会用途”、享受较低税率后,切实履行对应的义务,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古今中外,无论何种社会类型、哪个发展阶段,都会鼓励相对富裕的社会成员克己报国、奉献社会。西方经济学家、社会学家提出的“人民资本主义”,西方政治学家倡导的“负责任的资本主义”,也都是在尝试平衡社会和资本的关系,引导和鼓励资本以投资、分配等各种方式惠及其他社会成员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共同富裕的本质要求之下,这种引导和鼓励更应该制度化、普遍化。引玉之砖,求教方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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